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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日本為我國人在日申請植物品種保護,要求我方提供書面確認是否相對保護日人在台之申請案 (種苗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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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行政院農委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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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2月13日農糧字第0950105047號函,有關日本為我國人在日申請植物品種保護,要求我方提供書面確認是否相對保護日人在台之申請案。
說明:
依據我國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」第十一條規定「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未共同參加品種權保護之國際條約、組織,或無相互品種權保護之條約、協定,或無由團體、機構互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品種權保護之協議,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品種權保護不予受理者,其品種權之申請,得不予受理」。準此,倘日方無不受理我國人在日申請植物品種保護情事,基於國際互惠及WTO會員國應遵守「國民待遇」原則,我國將依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」規範受理日人在台申請植物品種權,享有該法所賦予之品種權利保護;惟申請人在台若無住、居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者,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,其申請應委任代理人為之。
公告適用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」植物種類範圍之花卉:
聖誕紅、長壽花、夜來香、玫瑰、非洲菊、滿天星、繡球花、菊花、百合、海芋、星辰花、白鶴芋、唐菖莆、文心蘭、蝴蝶蘭、朵麗蝶蘭、新幾內亞鳳仙花、彩葉芋、蔓綠絨、火鶴花、矮牽牛、孤挺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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